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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01日 15:16  点击:[]

... (一)       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是从事公共大数据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相对独立的专职科研机构,其目标是开展面向公共大数据的理论创新、交叉学科融合创新、关键应用领域技术突破以及技术集成应用,进而推动大数据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公共服务现代化以及促进产业发展方面的应用。

二、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在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同时,培养高层次人才,跟踪国际高技术发展,促进学科的发展和进步,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

三、实验室提倡开拓、创新和献身精神,鼓励基础学科和应用研究间的交叉渗透,建立并完善相关研究体系,将国内领先的研究成果进行转化,提升大数据服务地方治理的能力。

四、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学术领导机构,全面把握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进行学术评审。

五、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副主任分工管理,各负其责,并定期召开实验室主任会议,凡实验室的重大事情,均需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六、实验室成立了管理咨询委员会,为实验室提供政策和管理咨询,由主管单位、依托单位相关领导构成。

七、实验室的研究队伍由固定在编科研人员和固定非在编科研人员组成,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在编人员需完成相应职称的科学研究工作量;流动科研人员承担实验室的开放课题或自带课题来实验室工作,利用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和仪器设备开展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与管理办法参见《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九、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十、实验室定期设置开放课题,供实验室外人员申请。凡获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按《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实验室主任会议。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       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条例

一、为加强科研团队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圆满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指所有在编研究人员。

三、固定研究人员要热爱科学事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不断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努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

四、固定研究人员要积极参加实验室各项活动,对外加强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维护实验室名誉、利益和学术声誉,爱护办公环境和试验设备。

五、为提高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固定研究人员要积极以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争取各项科技奖励、申报成果专利。

六、成果署名单位标准名为:中文署名为: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 400000; 英文署名为: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 public big data security technology, Chongqing400000,China.

七、固定研究人员每年年终必须按规定如期提交年度总结,包括承担科研项目情况、在研项目进展、科技成果统计(附证明材料)。并按通知或规定及时准备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所需的各类申报材料和评估材料。

(三)       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权利义务

一、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为固定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工作条件,并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安排使用实验仪器设备。

二、固定研究人员有对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拥有仪器设备和数据的使用权,并按相关规定和工作业绩享受重点实验室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等。

三、固定研究人员以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的名义争取各种科研项目的权利。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和合作基金面向固定研究人员开放,用于资助科研项目的启动和预研。

四、固定研究人员以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在国际、国内重大学术活动中做特邀报告,报告内容有符合本重点实验室主要学术方向者,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将给予资助或奖励。

五、固定研究人员以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专著、获得的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固定研究人员在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实验室建设中做出有突出贡献者,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将给予奖励。

(四)       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机房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一、机房工作人员职责

(1) 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

(2)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并积极做好设备保养及维修工作;

(3) 搞好清洁卫生,保持设备及房间的整齐清洁;

(4) 努力学习,掌握设备的各种性能,充分发挥设备的效益,积极开发现有设备的使用功能和作用。

二、设备使用管理

(1) 任何人在使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设备的各项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完毕后,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2) 借用实验室设备前,须经实验室分管领导批准,再同设备责任人办理借用手续;

(3) 用户不得自行折、卸、移动实验室的任何设备,违犯规定造成设备损坏,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赔偿。

三、设备对外服务

(1) 用户使用实验设备前,应事先与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并提交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设备责任人安排使用设备的时间,方能使用实验室设备;

(2) 来实验室使用设备的用户,应先登记后使用;

(3) 用户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定,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丢杂物,严禁吸烟。

(4) 用户丢失、损坏实验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5) 如果发现使用的设备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机房工作人员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四、机房管理

(1) 任何人使用计算机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以便及时处理。

(2) 计算机使用完毕后,应关机。最后离开者应关窗、空调及灯等,并通知管理人员关电源及锁门。

(3) 用机者必须遵守实验室工作时间。如科研需要在超出工作时间用机,必须经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

(4) 用机者不得自行折、卸、移动机房任何设备,违犯此规定造成设备损坏,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赔偿。

(5) 严禁玩游戏,违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6) 保持机房卫生,不得在机房大声喧哗、吃东西、吸烟和乱丢杂物。

五、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实验室主任会议。

六、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       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科技工作保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法规定》的精神,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遵照以上原则,特制订实验室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一、实验室在对外开放、合作研究、对外交流中,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范围,保守国家秘密。

二、实验室在对外宣传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书籍、图文资料、声像制品、计算机网络、学术展览、学术表演等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保密的科学技术资料,不许用私人笔记本记录。科学技术保密资料的传递应通过主要交通或派专人投送。严禁将保密科学技术资料当废品出售。

四、严禁在公开发表的稿件中,泄露科学技术秘密。送往国外的论文、论文摘要或讲稿,如涉及尚未公开对外的内容,应有主管领导签字,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任何人不得把即将完成的科研课题作为个人出国进修或合作研究的课题。如必须携带出国合作研究的,应经实验室审理,报主管部门批准。

六、不得翻印、复印国家机密文件、资料及其物品,科技秘密资料(包括涉密的计算机磁盘)的三密文件应派专人保管,逐项登记,按年度立卷归档。

七、凡发生泄密事件,必须立即报实验室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造成失密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损的大小,予以追究。

八、经常开展保密宣传,增强职工的保密意识。组织保密人员参加培训,对工作认真负责卓有成绩的保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实验室主任会议。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       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借用、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由实验室负责,严格执行实验室颁布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维护保养,及时检修,保持设备完好状态,以保证科研、社会服务的顺利进行。为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 设备购置

(1)实验室科研人员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实验平台建设的需要提出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

(2)申请人对所需购置的设备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仪器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创新性等现代化科研教学的要求。设备要求的环境符合国家规范,合理做出购置设备的预算,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还需填写《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报告》,之后提交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

(3)设备购置申请批准后,原则上申请人是设备购置和设备使用的负责人。申请人应根据实验室有关规定,按计划时间及时组织实施,争取早出成果、早出效益。

(4)设备购置经费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取消该仪器设备的购置项目、收回该项目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设备购置完成后,剩余经费由实验室统筹安排使用。

二、设备管理

(1)建账

添置的物资必须纳入实验室固定资产帐,每年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总管理,各分室所用设备由分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新进设备要及时建卡入帐。

(2)借用

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出借仪器设备,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a)单位内借用:须经实验室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

(b)单位外借用:借用单位应持有正式介绍信,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实验室设备处备案,办理借用协议书。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3)调拨

(a)单位内调拨:须经双方主管领导同意批准,经管理员填写“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内部调拨单”,报实验室设备处备案,经实验室设备处管理人员盖章认可后,方可销帐。

(b)单位外调拨:必须确认是实验室闲置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调入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室和实验室设备处洽谈协商,经双方确认填写“公共大数据安全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物资调拨单”后方可外调。单位外调拨设备一律实行有价转让。

(4)使用与检查

(a)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要求贯彻日志登记制度,要求每日认真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日志登记表》并每月及时报送给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

(b)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超过半年的科研人员,要求每半年认真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效果汇报表》报送给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并接受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定期设备检查、维修与保养。

(5)报废

(a)根据实验室颁布的规定,仪器设备的报废经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5万元以上的报实验室主任会议),并报实验室设备处,经技术鉴定及领导批准,由实验室统一回收后,方可销帐。

(b)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经实验室设备处同意后,注明报废标志,其残值列入低值品帐,以作备查。

三、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实验室主任会议。

四、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